福绵区企业专利申请的可选方式
企业应如何正确管理商标在很多企业管理的课程中,是没有商标的地位的,好象商标可有可无,一些企业管理图表中,你根本找不到商标的位置。在企业管理中,很多公司对商标是不够重视的,一个很明显的事例就是,很多企业的管理层,根本就不知道商标是哪年注册的,商标归谁管理也不知道,以至于等商标过期了还不知道,这样的事例还真不少,一个商标,在我们只有10年的有效期,过了这个有效期,还想使用这个商标,就只能续展了,但是有的公司,就是不小心忘记了这事,以至于商标过期2,3年后,没续展还在用。
也有的公司,注册了商标,却一直不使用,这样也会导致商标无效,如国际品牌Burberry的相关关格子商标由于连续3年没有使用,结果在中国惨遭撤销。国际大牌都有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国内就更多了。
那么,企业管理中,商标到底要怎么定位呢,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企业要不断提高商标意识,学习和了解商标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规定,积极主动地制定商标管理制度,对商标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如果公司很大的话,建议公司的法务部门来管理这些,其中要有懂商标法的,这对企业其实是有好处的,比如商标维权啊,商标的授权使用啊,都可以由法务部门来管理。如果是一般的小公司的话,建议由专业的商标公司来维护,比如商标到期提醒啊,商标有没有被人侵权啊,这些直接打包给商标公司,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其实,商标管理是有多事情可以做的,比如以商标为突然后,做授权的,象我们有一个客户,一个商标,授权了N多家厂商,在当地做的真不错,这些都涉及到商标的管理,企业管理中,一定要把商标定好位,不然,到是会有麻烦的。
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已成为现代知识产权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商标权又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对特点鲜明、个性强烈的商标要及时申请玉林商标注册,同时还应实行防御商标、联合商标和立体商标的战略,尽可能地扩大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不重视和发展商标战略的作用导致企业在培育商标时陷入困境,不知所措。没有意识到创立商标与使用商标是一项关系企业前途的重要工作。企业只要克服了这样问题,才能使商标工作落到实处,为培育和创立驰名商标打下坚实基础。
商标转让与商标变更的注册人名义是不同的。商标变更注册人的名义的时候,注册商标的主体是不发生改变的,只是注册人的名称发生了变化。而转让注册商标是将它的主体发生了改变,转让之后的商标所有人不是原先的注册人。
商标转让过后,商标的所有权也就发生了变动.公司的名字或者是地址发生变更后,商标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什么改变。商标变更还需要该注册人注册的所有商标都必须一起办理变更登记。而转让注册商标就可以单独办理转让。
(一)药品名称概念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由于药品的特殊性,WHO(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药品国际非专利名称(INN),即国际通用名称。无论各国的专利名称和商标名称如何,都可使全世界范围内一种药物只有一种名称。我国与之对应的中文通用名即法定名称,即药品的通用名称或称药品的法定名称,最好不要做为玉林商标注册,以防被驳回申请。
药品商品名称是药品生产企业在商标注册药品时,根据自身需要而拟定的药品名称。06年药监局发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药品商品名称的管理通知》中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的通用名称之外,另行拟定商品名,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该商品名作为商标注册;药品商品名称须经药监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药监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不得使用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药品商品名称的特殊性在于实行审批制度,由国家食品药品临督管理局负责。严格来说,药品商品名称并非是知识产权上的法律概念。在注册为商标之前,它仅是某个药品的通俗名称,不受法律保护;除非是知名药品的特有名称,才作为一种商业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一旦成为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后,实质上可以称之为药品商标名。所以,药品商品名并不应视为药品名称,而是定性为商业标识更加准确。
(二)与商标的比较由于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特征,不能使用直接表示药品功能等特点的标志,但药品商品名称却可以体现其自身的特点和功用。药品商标虽与药品名称同为使用在药品上的标记,但两者的功能有所区别:药品的商品名称不同,则意味着处方药名、赋形剂、原料质量、生产过程等不同;药品商标则用于识别不同药品生产厂商或药品品种、剂型,同时具有品质担保功能,保证药品的同等质量,维护其良好声誉;另外,还兼有广告性和宣传性。
药品名称和商标可能互相转化:药品商品名称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后可作为商标注册;而商标也可能因为使用不当而丧失显著性,从而演变为药品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仁丹等,都曾是注册商标,但最后丧失了显著性特征。已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可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商品名。
玉林商标注册法是调整在供认、维护商标专用权和商标使用过程中发作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则规范的总称。
《商标注册法》第1条规则:“为了加强商标办理,维护商标专用权,推进出产、经营者确保产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许诺,以确保消费者和出产、经营者的利益,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展开,特拟定本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注册法》。1983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商标注册法实施细则》。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商标注册法》进行了初次修改;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商标注册法》进行了第2次修改,修改后的《商标注册法》拓展了可作为商标的象征规划。根据《商标注册法》的规则,国务院及其部分还拟定了一些商标办理详细规则,比方《商标鉴定规则》、《商标印制办理办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办理办法》、《驰名商标断定和维护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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